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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天津5月19日電(記者周潤健)天津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5月18日審議通過了《天津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2014年12月,國務院批準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經過近六年的發展,天津示范區已經成為創新資源的重要聚集地,創新型產業集群的重要高地,京津冀科技干線的重要節點,也成為推動天津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引擎。
為充分利用戰略機遇疊加的優勢,進一步激發天津示范區在京津冀協同發展中的巨大潛能,《條例》規定,支持在示范區創新服務京津冀協同發展的體制機制,優化區域科技協同創新能力,聚集和利用高端創新資源,積極開展科技項目研發合作,打造自主創新的重要源頭和原始創新的主要策源地。支持示范區承接科技類非首都功能疏解項目,促進優秀科技成果有效轉化。
為了使開放合作成為天津示范區可持續發展的根本保障,《條例》還規定,支持建立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與示范區發展聯動機制,合作開展改革創新工作,推動自貿試驗區改革試點經驗在示范區率先復制。在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實施的試點政策措施需要擴大試點范圍的,市人民政府優先安排在示范區實施,并依法賦予相應的權限。
此外,《條例》還明確,支持示范區內單位和個人通過自建、并購、合資、參股、租賃等方式在境外開展生產、研發、服務、投資等跨國經營活動;與世界知名企業、知名科研機構開展合作并在示范區實現項目產業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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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黃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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