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深圳3月1日電(記者王豐)記者從深圳市人民政府獲悉,《深圳市民用微輕型無人機管理暫行辦法》1日起正式施行。暫行辦法劃定了民用微輕型無人機禁飛區域,違反者由公安機關處以1000元罰款。
暫行辦法所稱無人機,是指沒有機載駕駛員操縱、自備飛行控制系統,除用于執行軍事、警務、海關執法飛行任務外的航空器,包括遙控駕駛航空器、自主航空器;包括空機重量小于0.25千克的微型無人機和空機重量不超過4千克輕型無人機。
暫行辦法規定,無人機生產企業應當采取措施,確保輕型無人機飛行時能有效接入無人機飛行綜合監管平臺,禁飛數據設置實時、有效。未采取措施確保有效接入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害的,處10000元罰款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輕型無人機首次飛行前,應在民用航空管理部門無人機實名登記系統上完成信息登記,包括所有人的姓名和移動電話號碼等。未完成登記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罰款。
暫行辦法劃定了民用微輕型無人機禁飛區域。其中,微型無人機禁飛區域包括:真高50米以上范圍;機場、臨時起降點圍界內以及周邊3000米范圍;香港邊境線到深圳一側100米范圍;軍事禁區以及周邊500米范圍,軍事管理區、市級(含)以上黨政機關、監管場所、口岸、海關監管區以及周邊200米范圍等。
輕型無人機禁飛區域包括:真高120米以上范圍;軍用機場凈空保護區,民用機場障礙物限制面水平投影范圍;有人駕駛航空器和大型無人機臨時起降點以及周邊3000米范圍;香港邊境線到深圳一側500米范圍;軍事禁區以及周邊2000米范圍,軍事管理區、市級(含)以上黨政機關、監管場所、口岸、海關監管區以及周邊500米范圍等。
暫行辦法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改裝無人機、破解無人機系統或者篡改無人機產品標識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單位處20000元罰款,對個人處5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50000元罰款,對個人處10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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