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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22日從審計署獲悉:審計署出臺了新修訂的《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明確內部審計職責范圍,共涉及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內部管理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等12項,自3月1日起施行。
所謂“內部審計”,《規定》在總則中將定義明確為“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經濟活動、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實施獨立、客觀的監督、評價和建議,以促進單位完善治理、實現目標的活動”。
新規明確了內部審計職責范圍,共涉及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內部管理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等12項職能。與之前的規定相比,增加了貫徹落實國家重大政策措施情況審計,發展規劃、戰略決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業務計劃執行情況審計,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的履行情況審計,境外機構、境外資產和境外經濟活動審計,協助督促落實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工作,指導監督所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等職責。
新規從兩個方面規范了內部審計的獨立性。一是進一步健全有利于保障內部審計獨立性的領導機制。比如,新規規定內部審計機構或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機構應當在單位黨組織、董事會(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領導下開展內部審計工作。二是建立健全內部審計人員獨立性約束和保護制度。比如,新規規定內部審計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內部審計職業規范,忠于職守,做到獨立、客觀、公正、保密,不得參與可能影響獨立、客觀履行審計職責的工作。
審計署法規司有關負責人說,單位內部應加強內部審計結果運用,建立內部審計發現問題整改機制、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移送機制等。新規明確,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加強與內部紀檢監察、巡視巡察、組織人事等其他內部監督力量協作配合,內部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應當作為考核、任免、獎懲干部和相關決策的重要依據。(記者齊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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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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