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武漢1月12日電(記者侯文坤、羅鑫)明確“黑名單”管理對象;加強市場性約束;實行動態監管……湖北省日前出臺《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從管理對象、管理行為、管理程序、懲戒措施及移出條件等方面對欠薪“黑名單”管理予以明確,進一步強化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源頭治理。
辦法明確,將克扣、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6個月以上且數額較大、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群體性或極端事件并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被移送司法機關、工程總承包企業未履行支付及監管責任引發群體性或極端事件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無理抗拒和阻撓人社行政部門查處拖欠行為、其他原因拖欠農民工工資造成嚴重后果等行為,納入“黑名單”管理。
辦法還提出,將勞務違法分包、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造成拖欠工資且引發群體性或極端事件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行為的,將違法分包、轉包單位及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也一并列入“黑名單”。
被納入“黑名單”管理對象的相關信息將會被公開,并受到暫停審定用人單位社會保險、創業擔保貸款、崗前職業培訓、新型學徒制培訓資金等多項補貼政策、暫停受理經營管理人才的高級職稱申報評審及勞動關系和諧企業參評等人社行政部門的懲戒。
人社部門還將與工會、住建、法院、金融等有關部門采取聯合懲戒,在政府資金支持、招投標、生產許可、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評先評優等方面予以限制,使用人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負責人在全國范圍內“一處違法、處處受限”。
辦法明確規定“黑名單”管理期限原則上為12個月,對用人單位能糾正違法違規行為,及時整改到位,可在列入“黑名單”管理3個月后,按程序提出移出申請。同時也明確用人單位未整改到位或再次發生納入“黑名單”管理的違法行為,12個月期滿不予移出,期限再延長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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